延边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延边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由于国家规定“211工程”中基本建设子项目的资金管理,按基建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故本管理办法所说的“211工程”建设资金不包含基本建设子项目资金。
第三条 对“211工程”建设子项目按子项目实施内容的性质,将其分为“学科”子项目与“人才”子项目两类,其资金管理办法作区别对待。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科”子项目,是指“211工程”建设已经立项,并已经核定预算的重点学科的教材建设、科研开发和教学实验室的软件部分以及其它以科研成果为建设目标的子项目。“人才”子项目,是指师资队伍培养和人才引进等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由于《延边大学“211工程”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对子项目资金的执行前管理,即预算管理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管理办法侧重于子项目资金的执行中管理和执行后管理。
第二章 “重点学科”子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按“211工程”预算给子项目下达用款额度。子项目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别设立若干课题。子项目负责人按课题预算金额的30%提取统筹费,用于课题立项评估、阶段性评估、结题评估、结题后可能发生的出版资助和奖励;各课题预算金额的70%直接用于该课题的研究开发。在子项目用款额度之内,学校对课题采用按进度阶段分配用款额度,出借备用金,滚动报销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立项:课题的立项可以采用招标方式或由子项目负责人指定方式。若采用招标方式,则竞标者不限于课题立项所在学院(系),而应允许相关学科的教师参加竞标;标书中应写明课题开发内容、学术价值和意义、开发计划和进度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每项子项目按分配给课题资金(下简称课题费)的1%,向每名竞标者提供课题设计费;每项子项目的评标费按课题费的1%,向评标小组提供评标费;子项目设计费和评标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课题费的5%。按子项目负责人指定方式立项,不支取设计费和评标费。
第八条 阶段划拨资金额度和阶段性评核:
(一)签约。招标立项课题费的65%(不以招标立项的课题费的70%)采用阶段划拨资金额度的形式供课题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运行按日历年度,1月—6月和7月—12月各为一个阶段。按合同规定课题完成时限确定阶段数,拨付资金分担到各个阶段,分担原则上采用平均法。
子项目负责人与课题负责人签订的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课题目标的具体实现要求;
2、完成时限;
3、课题费总金额预算数;
4、课题总金额扣除统筹费后的明细科目的预算数;
5、课题总金额扣除统筹费后的阶段用款预算数。
(二)预拨资金。课题负责人凭合同和上一期“阶段性成果评核单”或其它有效批件,到财务处办理划拨额度手续;财务处可以以暂付款方式,向课题负责人出借备用金,备用金的数额控制在1000~2000元。
(三)报销。课题负责人对阶段划拨的资金额度,在遵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行支配,用于本课题研究开发。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费用,以所借备用金为基础,在财务处“211工程资金”专户滚动报销,报销应凭有效单据;一阶段内累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当期所拨额度,所报销累计金额应不少于当期额度的70%,剩余部分可作为酬金支出。若所报销累计金额不足当期额度的70%,也只能按30%提取酬金,其余部分可以留待以后阶段继续使用。课题结题时,累计报销金额若不足划拨给该课题总额度的70%,所剩余部分由财务处收回,打入子项目的统筹费。
(四)阶段性评核。每个阶段末由子项目负责人对阶段性成果进行检查,经确认课题进展不迟于原定进度,由子项目负责人签发“阶段性成果评核单”。此单可视为划拨下一阶段资金额度的依据。评核时间通常应在每年的6月中旬或12月中旬。
(五)延期。某一阶段不能通过阶段性评核,则不划拨下一阶段的资金额度。课题负责人应该延长本阶段跨度,补回应完成的工作。
(六)提前拨付和追加资金。某一阶段完结,所拨资金额度用尽,但不能完成预期工作,需要另外投入资金时,子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提前使用下一个阶段的若干资金,经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提前划拨手续。但是,由此而引起的下一阶段资金问题,仍按本款规定程序办理。课题完成时限已到,已使用全部划拨资金仍不能完成该课题的,需要由子项目负责人组织召集评核小组,对课题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如认为课题负责人确有能力延期完成,但需要追加资金的,可以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评核小组签署意见,子项目负责人批准,办理追加资金手续,但所追加数目最多不超过原定课题费的25%;追加资金在统筹费中解决。评核小组在组织评核时,可提取最多不超过原定课题费1%的评核费。
(七)工期缩短。在对某一阶段工作进行阶段性评核时,课题负责人可以提出将全部课题工期缩短;经子项目负责人审议,如同意缩短,可由双方另行签订缩短工期合同,并对后一部分的完成时限和阶段拨付资金数作出规定。申请工期缩短后,各阶段评核办法仍同前款。
第九条 开发后管理。按正常情况,课题如期完成后,所使用的资金占课题费的70%,另外30%部分为统筹费,由子项目负责人掌握用于支持出版和奖励。这部分资金宜统一使用,不再对应各个课题。对于学术价值较高确有出版必要,而出版社因经济原因提出需要资助的成果,可以提供出版资助。对于学术价值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成果,无论是否已出版,都可以给予奖励。对当初工期长度确定合理,后来确因课题负责人付出额外劳动,使工期缩短的课题,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于工期延长,或支出超过原定课题费的,一般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合同中止和重新启动。合同中止应分别各种情况对待:
(一)课题负责人因本人健康或组织调动原因,无力继续承担该课题,可以中止合同;课题负责人可以报销预付资金的支出,并支取酬金。
(二)非因本人健康或组织调动原因,一律不得中止合同;如果确需中止合同,课题负责人可以报销预付资金的支出,但不得支取酬金。
(三)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寻求接替者继续进行研究开发。以上所列关于“软”子项目的各条款,对于合同中止后的新续合同同样有效。
(四)在阶段性评估时,子项目负责人发现课题负责人不具备完成该课题的能力和条件的,应召开评估小组会议,议定解除其合同。该课题负责人可以报销预付资金的支出,但不得支取酬金;评估小组认为有必要和有可能寻求接替者继续进行研究开发时,应通过规定程序选择接替者,并按有关规定管理,重新启动研究开发和资金使用。重新启动课题所需投入的资金数,由评估小组确定,一般不超过原定课题的20%;追加资金来自子项目负责人统一掌握的资金。
第十一条 合同及其它批件管理:
(一)合同按(含各种改签、续签合同)统一格式,一式四份,分别交课题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211工程”办公室、财务处留存。
(二)阶段性成果评核单一式四份,由课题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和“211工程”办公室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课题负责人交给财务处,作为划拨下一阶段资金额度的依据。
(三)提前拨付申请单一式四份,由课题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和“211工程”办公室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课题负责人交给财务处,作提前划拨资金额度的依据。
(四)追加预拨款申请单一式四份,由课题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211工程”办公室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课题负责人交财务处,作为追加用款额度的依据。
第三章 “师资队伍建设”子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子项目资金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子项目设计、论证、评估。
(二)以实物为管理对象的子项目的实施包括:
1、子项目准备和实施中的业务费(参见“学科”子项目的业务费);
2、设备购置费;
3、承包给外单位施工的设施修缮费;
4、本校自行承担的设施修缮所需材料费和人工费。
(三)以师资为管理对象的子项目的实施费包括:
1、本校教师国内进修和到有关单位实习的有关费用;
2、本校教师出国进修和开展研究的有关费用;
3、引进急需的国内师资所需费用,可以在“211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的部分;
4、聘请外籍教师的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人才”子项目资金支出管理程序,参照学校经费中的设备购置和设施修缮、科研经费、师资培训及聘用外教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支出报销批准权限的划分
第十四条 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下同)的支出,由子项目负责人签批;2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学校“211工程”办公室签批;100,000元以下的支出,需经学校“211工程”项目法人组织的法人代表签批;100,000元以上的支出,需经学校“211工程”项目法人组织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由法人代表签字。
第十五条 对于延边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的所有支出,财务处拥有复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