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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争取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的含义:

(一)教育部审批下达的各类教育研究、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

(二)吉林省教育厅审批下达的各类教育研究、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

(三)学校教学建设基金所设的各项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

(四)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下达的各类教育研究、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的学校配套资助经费。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必须结合高等教育发展实际,必须结合学校教学改革实践的要求,教务处负责落实督查全校的教学建设与改革实践的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的审核、报销。

第四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力求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项目研究者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以及一切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五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的管理:

(一)校内各单位承担的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下达的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经费,应全部进入学校财务处帐号,接受学校教务处的统一管理。若未经教务处同意将经费汇入学校财务处以外帐号,学校将不予承认立项和研究成果。

(二)学校收到汇入帐号内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后,由教务处开具“经费认领通知单”,项目负责人持该认领单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有关经费认领手续。

(三)凡入帐的教育部及吉林省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但所有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成果评奖费均从该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仅限于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等印刷费;测试、计算、分析费。但国际合作交流费不列入其中。

(二)实验材料费:

1、低值易消耗品和材料原则上允许自购,但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实物验收和签字之后.方可向财务处报销。校管低值易耗品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统一采购;

2、一次购买总额在800元以上的,必须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后报销。

(三)仪器设备费(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凡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参照《延边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购置之前需填写“申购单”,经教务处及资产部门审核批准后可自行采购,购置之后交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政府采购目录商品不得列入。仪器设备的购置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3

第七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的拨款,一般第一次以《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为凭拨发;后续经费,视年度研究工作执行情况拨发;若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将酌情减少或暂停拨款。

第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因故中止或撤销,申请者所在单位必须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中止报告》,并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和已购物资悉数交回学校。

第九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应抓紧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填报《项目经费决算表》,并连同科研工作总结材料,一式两份报学校教务处,经审查签署意见后,批复所在单位核销。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已拨经费若有结余,可用于科研奖励,也可转入新项目的研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科研立项的方式,对高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一种学术活动,具有一般科研工作所必备的工作规范和成果要求,项目经费也应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统计时,均计入各院、系的科研经费总量。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人员及所属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消资助,不受理项目人员及其单位再次申报各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措施,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对项目的执行及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也将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学校设立的教学改革项目。若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下达的项目已有经费管理办法,则按该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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