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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关于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
2014年10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关于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延边大学内部会计控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权限

(一)各级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各项财务收支由校(院)长审批。

(二)副校(院)长负责其分管业务范围内费用支出的签字。对于重大款项的支出须报经校(院)长审批。

(三)单位负责人本人费用报销,应由其上级主管领导审批。

(四)对重要资金收支业务,如对外投资、银行贷款、基本建设项目等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主管校长签批。

(五)对外提供担保,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主管校长签批。

(六)项目经费、科研经费由项目或科研课题负责人审批。项目或课题负责人本人费用报销,应由其项目或课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经办人提出申请,经办部门签署证明意见后,报主管校(院)长审批;财务部门由会计科对票据进行项目审核,再经主管处长签批后,到会计部门办理相关报销业务。

(二)支付各部门创收分成,由财务部根据学校规定和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提出创收分成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对银行贷款、对外投资、担保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须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对学校(院)长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征得学校(院)教代会通过。

(四)学校(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学校(院)财务部门根据事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测情况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和预算方案应由主管校(院)长审核,经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学校(院)教代会审议通过。

三、财务收支审批责任

每项财务收支业务经审批后才能执行,但审批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影响学校的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理。因此,财务收支审批人,在授权审批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对已审批的经济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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