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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关于债权债务管理的规定
2014年10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关于债权债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延边大学内部会计控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债权债务按单位或项目分别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对债权债务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催收清理,每月进行核对,每季度打印债权债务明细清单,作为会计报表的补充资料。

三、对债权债务年终进行逐项清理;对二年以上的长期债权债务项目应提出催收清理的建议报告,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阅,作出相应的催收清理批示意见。

四、对债权债务进行年终分析,作为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之一。

五、对债权债务部分项目有如下要求规定:

(一)实行“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应当实行年终收回、年初重新申请办理的办法。

(二)对“借入款项”与“借出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每季度应与有关银行、单位进行核对确认,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

(三)对“代管人员费用”项目余额(如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在年终决算前及时清理,多退少补。

(四)对“代扣代缴税金”项目的发生额及余额,应当及时缴交到税务部门。

(五)对“其他应交款”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及余额,每季度末核对并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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