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费、公寓费及其他应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的费用(以下简称学杂费)收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规定的开学注册日期之前,缴清本学年度的学费及相关费用后,方可注册。具体缴费时间为:新生报到时,一次性交纳一年的学费及相关费用;在校生每学期按规定缴纳一学年学费的二分之一及相关费用后,方可予以注册。各有关部门凭财务部门的收费收据办理学籍注册、公寓入住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 学生家庭确有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交齐学杂费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及学校学生处审查核实(新生需教务处会同审核),签署缓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及意见后,交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缓交手续。
第四条 对可能享受学费减免的,采取先交后退的办法。即在开学时正常交费,再按《延边大学学费减免管理的规定》办理减免手续。减免学费名单经学校批准后,由财务部门一次性办理退款。
第五条 对未办理缓交学费手续或超过缓交期限的,区别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停发未交学费期间的伙食补助、助学金、奖学金及民族费等,补交学费后也不再补发。
(二)在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时仍未交齐的,不准参加期未考试。在该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内仍未交齐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杂费退还的有关规定:
(一)学杂费退还金额,按可以退还项目的实际缴纳金额计算。
(二)学费、公寓费的退还按学期计算。学期开学半个月内退学的,可以退还该学期及剩余学期的学费、公寓费;超过半个月退学的,不再退还该学期的学费、公寓费,但可以退还剩余学期的学费、公寓费。
(三)申请自动退学的,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执行。
(四)因勒令退学或开除的,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执行。
(五)新生因非学生本人原因退学的,经责任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全额退还学杂费。
(六)学生要求退还学杂费时,应提供原缴费的收据联。对于不能提供原缴费的收据联的,一般不予退还。
第七条 学生开学后因故休学的,已交各项费用不退,留至复学学年使用。对于不能复学就读的,按第六条规定退还。休学时未交学杂费的,复学时按复学后的年级费用标准缴纳各项费用。
第八条 学生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未办理离校手续前的时间应计算交纳学杂费。在未补交应交的学杂费前,不予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九条 每学年应交费用在入学前或学年开学前应书面通知学生,通知中应列明收费项目和金额。
第十条 财务部门在收费时应出具正式收费收据,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收据的收据联,以备核对查证。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就收费事项向学校财务部门查询,财务部门应负责给予查询答复。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由学校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