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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对外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对外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对外服务收入,增强学校综合财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及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对外服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核算、项目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对外服务收入的分配,要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学校全局利益和各院(系)各单位局部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部门发展基金(对外服务收入按比例分成后留给部门的资金称为部门发展基金)管理本着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适当下放自主支配和管理权限,以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条 根据国家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规范学校收支管理,防止各项收入的流失和资金的体外循环。

第二章 对外教学服务收入及分配

第六条 对外教学服务收入,指学校开展的对外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委托培养研究生、留学生、自考生、特招生、成人教育等培养费收入;通过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短期辅导班、培训班、进修生、干部专修生等学费收入。

第七条 学历教育的收入分配:

(一)委托培养研究生学费收入分配:

1、学校提取35%;

2、教学单位提取65%,其中35%用于事业发展,30%用于管理费、教师讲课酬金等。

(二)留学研究生学费收入分配:

1、学校提取60%;

2、办学单位提取40,其中20%用于事业发展,20%用于讲课酬金等。

(三)留学生学费收入(含语言生) 分配:

1、学校提取60 %;

2、教学单位提取40 %,其中20%用于事业发展,20%用于讲课酬金等。

(四)自考生学费收入分配:

1、独立自考班学费收入分配:

1)学校提取10%;

2)办学单位提取90%,主要用于讲课酬金及事业发展等。

2、合作自考班学费收入分配:

1)学校提取5%;

2)办学单位和合作单位提取95%,其中办学单位分成部分的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讲课酬金等。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的收入分配:

(一)研究生课程班(校内办班)收入分配:

1、学校提取35%;

2、办学单位提取65,其中20%用于事业发展,45%用于讲课酬金等。

(二)研究生课程班(校外办班)收入分配:

1、学校提取15%;

2、办学单位和合作单位提取85%,其中办学单位分成部分的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讲课酬金等。

(三)研究生课程进修学费收入分配:

1、学校提取35%;

2、办学单位提取65,其中30%用于事业发展,35%用于讲课酬金等。

(四)外国留学生短期培训班学费收入分配:

1、学校提取55%;

2、办学部门提取45,其中20%用于事业发展,25%用于讲课酬金等。

(五)进修生学费收入分配:

1、学校提取50%;

2、办学单位提取50%,主要用于事业发展。

(六)辅导班、培训班学费收入分配:

1、学校提取20%;

2、办班单位提取80,其中40%用于事业发展,40%用于讲课酬金等。

第三章 实验室、体育场馆和教室等收入及分配

第九条 各院(系)中心实验室、体育场馆和教室等应首先满足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实验室、体育场馆和教室等可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项目、方式及收费标准均报学校、财政及物价部门审批。实验室、体育场馆和教室等对外开放收入,学校提取毛收入30%,部门提取70%,其中40%用于事业发展、实验器材、场馆维护等,30%用于管理费。

第四章 其他收入及分配

第十条 其他收入是指利用学校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为学校和社会提供各项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应全部上交学校,有关支出通过学校预算统一安排。其他收入主要包括:

(一)用户网络使用费,学校提取80%,部门基金20%。

(二)计算机房学生上网费,学校提取70%,部门基金3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外服务收费及票据管理,按《延边大学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对外服务所得收入必须及时如数上交财务处入帐,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截留、转移、隐瞒、挪用或私吞私分,更不能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负责。

第十四条 各创收单位对外服务收入分配提成部分,由创收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自主支配。教职工的个人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各支付单位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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