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市内交通费报销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转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教办〔2018〕133号)精神,为加强学校市内交通费管理,规范我校市内交通费报销程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为办理对公业务,派遣人员在延吉市内乘坐公共交通、出租车辆及其
他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延吉市以外地区的交通费,依据《延边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因公在延吉市内办理公务原则上应选择公交车辆,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或者不便乘坐公交车辆时,经项
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改乘出租车等其它交通工具。报销时在原始票据背面注明不宜乘坐公交车的理由并签字。
第四条 单次的公交车辆交通费票据方可报销,充值的公交票不予报销;同一日期发生的同一车牌号、连号的出租
车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通过网络平台约车的,凭网络平台订单和发票报销。
第五条 报销人按公务发生日期顺序在《延边大学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单》上按次填写,并按相应顺序粘贴票据。
第六条 延吉市内交通费根据预算额度范围内每个项目每月集中报销一次。年度中,交通费报销期限不得超过发票所属期 2个月,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