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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具有博士学位教师顺利开展科研工作,保证科学研究的连续性,更好地发挥青年教师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学校科研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规范“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以下简称“启动基金”)管理,充分发挥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启动基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相关的经费。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含版面费、印刷费、邮寄费、快递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维修费、实验测试费、图书资料费、材料费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科研设备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所需的办公设备、仪器、家具的购置,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专用仪器购置、运输、安装费)等。
第三条 “启动基金”资助对象的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坚持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为原则;坚持提高具有博士学位青年教师研究能力和水平为原则。
第四条 “启动基金”的管理,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所在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攻读博士学位,于2016年1月后获得学位,并按时回校复岗的委托培养和在职培养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新招聘的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资助标准
“启动基金”的资助额度为文科3万、理科6万, 每人只资助一次。
第七条 研究方向及内容应对本学科发展具有较好的效益和较高的价值。应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具体的研究内容,明确拟购设备、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延边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申请书》,并提交博士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在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及被检索引用情况、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重要获奖证书等材料。
(二)学院向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推荐。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三)答辩评审。由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考核和评审,答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工作学习简历、前期研究成果、本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动态及预期目标等。评审通过应获得参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数。
(四)学校公示。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公布实施。对公示期无异议的,学校发文公布并实施。
第九条 管理与考核
(一)委托培养和在职培养人员管理。委托培养和在职培养人员享受启动基金,纳入博士期间培养成本费,按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内容管理。
(二)新招聘人员管理。新招聘人员享受启动基金的应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未满5年服务年限调出、辞职、离职、未经学校批准出国留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学校全额返还已发放的启动基金。
(三)经费管理。被获批立项的人员须签署项目合同书,填写项目预算,按校级项目认定。“启动基金”实行申请人负责制,专款专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按照《延边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若本人不申报项目,则不资助科研启动基金。
(四)“启动基金”申请自博士毕业(委托培养和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人员)或新招聘之日期起2年内有效。
(五)“启动基金”的申请和审批每年进行1次。根据学校预算,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制定年度计划并实施。
(六)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应当按计划执行,中途不得任意变更。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确需调整、改变计划时,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结项考核时,受资助者应以延边大学作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完成以下成果之一:
1.获批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
2.理科发表SCI论文1篇;文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取得相当级别的两项科研成果;
3.授权发明专利1项;
4.公开出版专著或编著或译著1部。
(八)项目完成后应填写《延边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结项审批表》,向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申请验收,同时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
(九)项目结项后剩余资金继续归受资助者用于后续课题的研究和自身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十)凡因正当理由到期不能完成者,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内向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期。
(十一)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研究任务完成和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对到期未完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撤项与追赔经费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