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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07月24日 阅读次数:

附件1

延边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中公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2016726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精神,进一步激发我校科研创新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和企业,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对外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各类非财政性质的经费,包括企事业单位根据合同提供的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管理咨询等方面的经费,以及没有科研经费分配权的部门按合同约定提供的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

学校作为联合申报单位或教师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政府财政拨款科研项目而从项目牵头单位分配转拨取得的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坚持合同约定、激发活力、加强服务、注重实效的基本指导思想,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院(系、所、中心)二级管理,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取得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合同的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科技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权益。

第五条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应为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并实施监督。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横向项目合同的审核和签订,及时将科研经费到账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加强对科研工作的日常监管,并协同财务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发布经费到账信息,准确办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开支范围

第七条  以延边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属于学校事业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横向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核算,每个项目设置一个专用核算项目号,实行全成本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发生的各类支出必须全额列入项目的成本支出。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真实性、经费来源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引发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和权限对项目经费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以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为依据执行,项目主持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使用、报销和审批等事宜,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销。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管理项目经费如果没有合同约定的,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由学校采购部门统一采购。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产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研究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文印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根据项目需要设定支出比例,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及项目验收(鉴定、评审)需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费用,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车辆租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

严格租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对于在距离学校较远的地点(车程15公里以上)设有研发基地,或需在偏远地区、工程技术专门研究场地开展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前往的,可以报销自驾车或者租车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如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其中办公用品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十一)间接费:主要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间接成本、人员激励费等相关费用。如在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中列支人员激励费,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 “间接费用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的相关规定列支人员激励费。

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人员激励费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人员激励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在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中未列支人员激励费,则不予发放。

(十二)学校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过2%,计提基数为项目到账经费扣除合同约定的外协合作费和代购设备费用后的余额。

第十二条  结余经费管理

(一)项目结题前必须清理并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以及其它未了事项。

(二)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按学校项目结题审批程序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并在财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项目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对超过规定结账期6个月仍不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的,财务部门将强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三)未通过验收的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如果合同约定科研项目经费应退还委托方的,由课题组负责履行合同;合同未约定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结余经费由学校全额收回。

(四)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后的剩余经费纳入项目组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由项目负责人统筹用于后续科研工作。学校鼓励项目组利用结余经费资助博士生和博士后从事学术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监管;积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对横向科研经费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对横向经费的使用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犯财经纪律的,报学校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学校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如学校有相关明确规定,按照该规定执行;如学校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则另行研究确定或通过书面行使解释权做出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延边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由立项部门对公账户拨入学校账户并由学校管理的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纵向项目立项部门有项目经费管理文件的,项目经费管理依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拨入学校指定账户,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经费。严禁违规转移科研经费,牟取私利,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五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社会科学处的指导下,根据立项部门要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六条  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编制预算时须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须外拨的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间接费用预算须足额编制。

第七条  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预算是财务监督检查的文件依据,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立项部门批复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行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使用经费。

第八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社科处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社科处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九条  批复后的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预算调整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由于项目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立项部门审批。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立项部门审批。

(三)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四)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立项部门审批。

(五)间接费用预算一般不得调整。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于准备结题或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或验收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或鉴定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实事求是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审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三条  经立项部门验收或鉴定通过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上级主管部门。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按原渠道退回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录入、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入户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设备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设备由学校采购部门统一采购。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本科研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不得支付给校内参与本科研项目的教师及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使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项目研究成果打印费、印刷费、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中办公用品支出不得超过直接经费的10%。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七条  在科研经费的使用上,2000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签字到财务部门提取和报销(校级项目除外),2000元以上的由社科处审批。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五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吉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

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具体包括:

(一)间接成本:指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学校不从间接经费中提取间接成本。

(二)管理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社会科学处管理纵向项目的科研管理费支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费为重大项目每项5000元;重点项目每项3000元;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和西部与边疆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其他专项项目等)每项2000元;吉林省财政科研项目管理费为不超过间接费用的10%

科研管理费支出主要用于社会科学处在科研管理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社会科学处使用的管理费一次性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社会科学处负责人签批;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签批。

(三)绩效支出:扣除管理费用后的间接费用可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绩效奖励采用二次拨付方式,即立项当年拨付50%,结项年拨付剩余50%。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间接经费绩效支出的余额不予拨付;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间接经费绩效支出的余额不予拨付,并追回已拨的间接经费绩效支出。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学校领导、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承担分管责任。

(二)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要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立项部门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社会科学处是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核算、监督和指导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四)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涉税事务处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等立项部门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五)审计处负责纵向项目经费的校内审计,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签,并根据需要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承担相应的审计监督责任。

(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七)学院和科研机构是承担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延边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科研竞争力,推动科研体制的改革,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及延边大学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指列入学校科研项目研究计划,由学校统一资助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级年度科研项目、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及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而设立的各类专项、应急项目等)。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根据学校的有关经费使用办法或财务规定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严格按照项目批准书的经费预算控制使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不设间接经费。

第五条  支出范围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录入、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入户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仅限重点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小型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设备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该项支出仅限重点项目。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本科研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使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八)校级科研项目不提管理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社会科学处的指导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七条  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编制预算时须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向校外转拨。

第八条  经过批准的校级科研项目预算是财务监督检查的文件依据,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立项部门批复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行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开支范围使用经费。

批复后的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第九条  预算调整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由于项目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社会科学处审批。

(二)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社会科学处审批。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社会科学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社会科学处审核同意后,报财务部门调整。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于准备结题或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或验收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或鉴定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实事求是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审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

第十三条  鉴定通过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上级主管部门。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学校将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学校领导、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承担分管责任。

(二)项目负责人是校级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要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立项部门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社会科学处是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校级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核算、监督和指导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四)财务处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涉税事务处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等立项部门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五)审计处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的校内审计,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签,并根据需要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承担相应的审计监督责任。

(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不得擅自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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