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间接费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学校的信用等级挂钩,信用等级是国家自然基金委根据学校基金项目的进展情况、结题情况等划分,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家自然基金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三章 间接费用开支范围
第六条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依托单位(学校)的管理成本和由依托单位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奖励,其分配比例按以下方式进行。
第七条 间接费用中提取不超过75%的费用给课题组发放绩效奖励(按项目类别平均拨付),其绩效奖励按到位经费的50%分次拨付,结项年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50%,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绩效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完成项目的实际贡献统筹安排。
第八条 间接费用中提取不超过25%(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的费用做为学校科研管理费,用于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等科研管理工作,其费用按《延边大学科研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其它各级各类项目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