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新修订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四条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五条 间接费用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学校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七条 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章 间接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具体包括:
(一)间接成本:指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学校不从间接经费中提取间接成本。
(二)管理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为每项5000元;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为每项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为每项2000元。
(三)绩效支出:扣除管理费用后的间接费用可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绩效奖励采用二次拨付方式,即立项当年拨付50%,结项年拨付剩余50%。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九条 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间接经费绩效支出的余额不予拨付;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间接经费绩效支出的余额不予拨付,并追回已拨的间接经费绩效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其他资助,未制定相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或将期满、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学校统筹考虑实际情况,并与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事项是否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学校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新增间接费用的,学校应当逐一征求项目负责人的意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自行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0日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