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校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及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快速发展,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吉财教函〔2016〕1054号)、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教科〔2017〕8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吉办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技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列入学校科研项目研究计划,由学校统一资助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延边大学青年基金项目、校企合作项目、医药健康产品研发项目、国家自然基金前期培育基金等。
第三条 学校科技处是组织、审批和管理项目经费使用的职能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有责任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延边大学,学校将收回所批准资助的全部项目经费。
第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项目的支出。
第二章 项目经费的划拨及管理
第六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经费的分配、预算;学校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经费开支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的责任。
第八条 科技处、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只设直接费用,具体包括:
(一)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对于研究人员野外考察、收集数据(无公共交通设施)所产生的差旅费(汽油费和过道费以及住宿费)需提供归属地部门的证明文件或租赁车辆合同。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额度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五)校企合作项目中企业拨入部分的横向经费的支出,按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校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编列,并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预算分配执行。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经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技、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学校组织科技、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
第五章 项目结转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并且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经学校科技处审批后,在两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及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或拨款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经费归还学校。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应当全部归还学校。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研究计划的实施,未按研究计划实施、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技处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2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提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经科技处审核,方可结帐。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帐手续的科技项目,科技处有权予以结帐。
第十八条 项目组一年以上不开展研究工作的,视为中止项目研究,并追回其项目经费;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的,停止下拨项目经费和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并且,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制度,弄虚作假,逃避学校管理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补回科技项目经费、撤销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