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吉财教函〔2016〕1054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吉办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是指学校对外开展科技合作、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而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各类非财政性质的经费,包括合同提供的科学研究、开发、咨询等方面的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纵向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
学校作为联合申报单位或科研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而从项目牵头单位分配转拨取得的经费作为纵向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条 横向经费管理坚持合同约定、激发活力、加强服务、注重实效的基本指导思想,实行学校统一领导,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横向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取得横向经费,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合同的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研究进展过程中维护学校权益。
第五条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应为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并实施监督。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横向项目合同的审核和签订,及时将科研经费到账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加强对科研工作的日常监管,并协同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发布经费到账信息,准确办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项目经费。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学校科技处、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横向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项目的支出。
第九条 横向经费属于学校事业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横向经费按项目进行核算,每个项目设置一个专用核算项目号,实行全成本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发生的各类支出必须全额列入项目的成本支出。
第二章 横向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条 横向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合同书的约定来执行,如果项目合同没有规定经费支出明细,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自制设备需在计划书(申请书)中的预算表和预算说明中列出详细的自制明细。设备不包括通用设备(比如:电脑、打印机等),如需购买需详细说明其购置理由。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超过1万元(含)的需提供双方协议。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对于研究人员野外考察、收集数据(无公共交通设施)所产生的差旅费(汽油费和过道费以及住宿费)需提供归属地部门的证明文件或租赁车辆合同。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规模、数量和会期。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需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交流及外国专家来华做研究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其中,用于研究人员出国的费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省财政和省外办出国(境)任务审批联动机制。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根据项目需要可自行合理安排。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不包括办公用品),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十二)间接费用:主要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间接成本、人员激励费等相关费用。若在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中列支人员激励费,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间接费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的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人员激励费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人员激励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在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中未列支人员激励费,则不予发放。
(十三)管理费:学校提取实际到位的横向项目经费的3%作为管理费,用于学校科技项目发展基金及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第三章 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前必须清理并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以及其它未了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按学校项目结题审批程序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并在财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项目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对超过规定结账期6个月仍不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的,财务部门将强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第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如果合同约定科研项目经费应退还委托方的,由课题组负责履行合同;合同未约定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结余经费由学校全额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结余经费经学校科技处审批后,两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财务结账后的剩余经费,其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两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其经费应归还学校用于科技项目发展基金。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未按研究计划实施、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技处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组一年以上不开展研究工作的,视为中止项目研究,并追回其项目经费;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的,停止下拨项目经费和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并且,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制度,弄虚作假,逃避学校管理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补回科技项目经费、撤销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