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纵向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纵向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吉财教函〔2016〕1054号)、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教科〔2017〕8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吉办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技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划拨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包括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发改委等部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有责任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加强项目资金转拨管理。凡合作研发项目,应对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不得借协作之名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项目资金确需转拨给合作单位,须在申请及签订项目任务书中明确作出预算,并附上合作协议,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方可办理转拨手续。
第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延边大学,原则上项目资金不得拨转,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托项目组成员管理资金的支出。
第六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项目的支出。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划拨及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金分为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均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科技处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资金的分配、预算,负责监督项目资金的开支。
第八条 项目资金直接费用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资金开支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资金间接费用根据间接费用管理规定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九条 科技处、财务处和项目主持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资金直接费用开支范围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自制设备需在计划书(申请书)中的预算表和预算说明中列出详细的自制明细。设备不包括通用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如需购买需详细说明其购置理由。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需提供双方协议。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对于研究人员野外考察、收集数据(无公共交通设施)所产生的差旅费需提供归属地部门的证明文件或租赁车辆合同。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规模、数量和会期。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需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交流及外国专家来华做研究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其中,用于研究人员出国的费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省财政和省外办出国(境)任务审批联动机制。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根据项目需要可自行合理安排。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不包括办公用品),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十二)纵向项目直接费用不应有业务招待性费用开支,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项目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福利性支出。直接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资金间接费用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一)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三)省级以下项目(含省级)的间接费用全部给课题组发放绩效奖励(按项目类别平均拨付),其绩效奖励分两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到位经费的50%,结项年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50%,未通过验收项目不予发放。绩效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完成项目的实际贡献统筹安排;省部级以上项目的间接费用可按《延边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延大校发〔2016〕220号)参照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三条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预算分配执行。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经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后予以调整,且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提交到项目主管上级部门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十六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技、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技、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学校组织科技、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章 科技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并且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经学校科技处审批后,在两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两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上级管理部门或拨款单位。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结题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上级管理部门或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技发展基金。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上级管理部门或拨款单位。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上级管理部门或拨款单位。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研究计划的实施,未按研究计划实施、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技处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2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提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经科技处审核,方可结帐。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帐手续的科技项目,科技处有权予以结帐。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一年以上不开展研究工作的,视为中止项目研究,并追回其项目经费;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的,停止下拨项目经费和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并且,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制度,弄虚作假,逃避学校管理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补回科技项目经费、撤销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