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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世界一流学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
2018年06月27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世界一流学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外国语言文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加强一流学科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科研项目有序运行,根据《延边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分为:

1.攻关项目:根据实施方案所列五大研究领域,进行学科前沿探索和学科交叉研究。拟设立6项,每项资助80万元。

2.培育项目:培育国家社科重大、重点项目,拟设立15项,每项资助20万元。

3.扶持项目:扶持中青年学者(45周岁以下)作为带头人进行课题研究,拟设立30项,每项资助20万元;鼓励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将毕业论文或出站报告与一流学科重点建设领域相结合,提升毕业论文质量,拟设立30项,每项资助10万元。

4.译介项目:有效推动中国学术“走出去”,同时资助译介朝鲜韩国学术精品的工作,拟设立30项,每项资助30万元。

5.出版资助项目:重点资助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一般(西部)、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的最终成果在重点出版社或学科专业出版社出版。

前两类项目以科研创新团队为主体进行建设,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后两类项目以个体为主进行立项。

第三条  学校一流学科建设科研项目在校党委和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和社科处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项目立项、建设、中期检查、验收等具体管理事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学校一流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立项以《延边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为依据,立项范围为学校一流学科建设的五大研究领域。鼓励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博士研究生(含博士后)申报培育项目和扶持项目。

第五条 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立项程序包括自主申报、初审答辩、校外专家评议、审核批准四个环节。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延边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并将申报材料报社科处。

第六条 专家组一般为5—7人,由相关学科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国(境)外知名专家2-3人,获得2/3及以上专家同意方可立项;扶持类项目,由一流学科建设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予以立项。

第七条 基于校内外专家评审结果,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一流学科立项建设项目。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总体计划,按年度下达年度经费分配方案。首席专家根据年度建设资金投入额度编制《延边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科研项目预算表》,并将年度预算表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和社科处。

第九条 学校一流学科建设科研项目严格按审批后的计划执行。执行过程中,首席专家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先提交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经社科处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查(重大变更需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变更。

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延边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科研项目年度任务书》及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书进行审查。按照专家意见对任务书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条 学校对各立项科研项目于每年年底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建设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第一年年底,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按检查结果对项目类别进行动态调整,对建设实施不力、成效不好的项目实行中期淘汰。建设期满,由学科建设办和社科处负责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根据需要,学校可在建设过程中或建设期满时,委托第三方对建设项目开展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一流学科建设科研项目实行动态调整。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计划,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撤销对立项项目资助,并按照建设需要适当增补新的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和社科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过程管理,过程管理中涉及多部门、多单位的交叉工作,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和社科处负责协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一流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推动学校一流学科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学科建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社科处的指导下,根据立项部门要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确定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录入、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入户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设备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设备由学校采购部门统一采购。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本科研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不得支付给校内参与本科研项目的教师及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使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项目研究成果打印费、印刷费、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中办公用品支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经费预算,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校内审计,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签,并根据需要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承担相应的审计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验收和结项

第十九条  所有立项项目需在2020年中期之前完成。

第二十条  为科学评估一流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5人)通讯鉴定的方式,获得2/3及以上专家同意予以验收结项。

1.攻关项目:首席专家及其团队在研期间须发表10篇以上C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延边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其中5篇须在《延边大学外国语言文学顶尖、权威学术期刊目录》所列学术期刊上发表,同时公开出版系列研究成果、获得1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2.培育项目:首席专家及其团队在研期间须发表5篇以上C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延边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其中2篇须在《延边大学外国语言文学顶尖、权威学术期刊目录》所列学术期刊上发表,同时公开出版一部学术专著、获得1项以上国家社科重点项目。

3.扶持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在研期间须发表3篇以上C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延边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获得1项以上国家社科一般(青年)项目;

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结合毕业论文和出站报告,出版一部专著。

4.译介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在研期间须完成一部译著,并公开出版、获得一项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外译项目。

5.出版资助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在研期间完成著作书稿(不少于20万字)。

第二十一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和社科处负责办理验收结项,资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二十二条 对跨学科的一流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的成果,由项目相关学科共享,可在学科评估、重点学科申报、学位授权点申报、科研基地申报等相关工作中共同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私自变更计划,挪用、占用科研项目资金者,除冻结经费外,将追究首席专家的责任。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科研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造成损失者,学校将追究首席专家和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开始施行,本办法由延边大学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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