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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03日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四章 社团奖惩
第五章 解 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延边大学学生社团(协会)是部分同学以共同的兴趣爱好为基础形成的学生群众性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三条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学校保护社团依照其申请注册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指导学生社团工作,使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特制定《延边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六条 凡拟成立的新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社团成员不得少于5人。
2、有明确的宗旨和完整的社团章程。
3、具有社团性质,社团主要活动内容、形式与场所的说明。
4、超过15人的社团须具备组织机构。
5、具有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
6、有指导教师。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
2、宗旨。
3、经费来源。
4、组织机构。
5、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
8、其他必要事项。
第八条 成立申请程序:
1、计划成立新社团的发起人向所在学院的团委递交书面申请、拟成立社团章程(草案)、社团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和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2、学院团委认真审核后,一周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学院审查同意后,社团发起人把经学院审核的材料上报校团委。校团委对所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报请校学生处。校学生处在一周内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意见;
4、经校学生处审核批准后,由校学生处统一发放《延边大学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一式三份),社团负责人认真填写后交所在学院团委签署意见、盖章,校团委审核、盖章;
5、将社团成立登记表交校学生处审批、盖章,注册登记后,社团正式成立。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社团在每学期初两周内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者,取消该社团资格,不允许再开展活动。
第十条 社团每年招新结束后一周内,将社团新成员登记情况报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对社团成员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每学期的招新工作须由社联会统一安排进行,任何社团 不得擅自开展,报名费(包括会费)不得超过10元/人。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须建立完备的成员档案并由专人管理,主要负责人对其组织机构及全体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考查审核,并填写“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须建立适合本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团联合会不定期抽查各学生社团的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末,各社团向社团联合会上报本学期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的出版物出版时须经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方可出版发行。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的一切面向全校的活动和其它重要活动,须向社团联合会递交详细的活动方案,社团联合会同意并备案后方可举行。活动现场须由社团联合会相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在学院范围内举办活动,需向该学院团委申请即可。
第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需跨校开展活动,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并有指导教师带队。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与校、院重大活动相冲突时,一律以校、院活动为主,活动不得占用上课时间。
第二十条 各学生社团开学初向社团联合会交活动计划,学期末交活动总结。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要准时参加社团联合会召开的会议,保质保量完成社团联合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成员档案、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章 社团奖惩
第二十三条每年9月份,由社团联合会组织“精品社团评比”活动,并对“精品社团”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涂改、转让、出借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
3、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
4、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
5、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的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具体奖惩办法见《延边大学学生社团评比办法》。

第五章 解 散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权提出解散申请,该书面申请经社团联合会报请校团委获得同意,经校学生处批准后,可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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