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延边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园委的具体指导下 , 在全校范围内积极地引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学生社团并自觉开展有关学生社团活动的,全校各级、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 , 认真贯彻执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 努力促进培养学生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 以抓校园精神文明和社会实践为中心 , 配合学校开展校风、学风建设 , 广泛拓展学习领域 , 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文化活动 , 团结和引导学生社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培养更多的“四有 ”人才而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学校利益的同时 , 表达学生社团和广大同学的根本利益 ,切实有效地协调好学校、社团和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学校与学生社团之间真正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组织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 知识性、趣味性的课外活动 , 并在活动中使广大学生能够增长知识、开拓眼界、陶冶情操、增强体魄 ,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发展同各兄弟院校学生社团的友谊与合作 , 加强校、院级学生社团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并在学校和社会之间开启一扇门 , 让广大同学通过社团活动增进友谊 ,了解社会。
第四条 “团结、联合、创新 ”为社团联合会精神 。
第五条 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对象是全校各级各类学生社团 , 各院级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任期为一年。会长兼任校学生会副主席,并经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委、秘书长组成, 各学院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直接进入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 社团联合会设立秘书处、活动部、纪律部、宣传部及公关部。其主要职责如下 :
秘书处: 作为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 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如: 组织会议、财务管理、总结评估等。
纪律部: 监督和检查各社团开展活动情况 , 对违法、违规的社团活动进行调查、管理, 并协助社团联合会其他各部的工作。
活动部: 鼓励和指导各社团的活动 , 并组织开展各种全校性积极、健康 、有益的社团活动。
宣传部: 围绕本会工作中心 , 利用各种形式对社团联合会的工作进行宣传,并指导各社团的宣传工作。
公关部: 主要负责策划对外活动与联谊等外联工作。
第九条 社团联合会干部应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在各项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 , 在日常事务及各种活动中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受到校、院、系纪律处分的学生或存在素质低、学习成绩差 , 在同学中有不良影响等情况者不能担任社团干部。
第十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常委例会制度,学生社团的重大事项在常委例会上讨论、研究, 并将其结果上报校团委。
第十一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各级学生社团实行评优奖励制度,努力提高学生社团质量 ,以促使其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取得进步。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统一管理, 协调开展全校性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三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指导新社团的筹建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筹建学生社团需将成立社团可行性报告提交到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经校团委和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十四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全校社团的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学生社团和对不服从上级组织领导 , 私自组织活动 ,危害学校或其他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利益 , 触犯法律、违背校规的社团进行调查,一经核实 , 报请校学生处、团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禁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等处罚。
第十五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各级学生社团所组织的活动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表彰和奖励业绩突出的学生社团及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七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义务促进和加强各级各类学生社团之间的联系, 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 ,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学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