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活动要求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课外活动的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举办全校性课外活动的主管单位为校团委、校学生会;举办学院级课外活动的主管单位为各学院(学部)团委、学生会;举办系级课外活动的主管单位为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各班在班级内举办课外活动的主管单位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第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课外活动要注意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实践性和安全性,要有利于“四有”新人的培养、有利于良好学风的建设、有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
第四条 课外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应当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优良校风的营造;学生开展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活动要求
第六条 学生举办的各种课外活动要在开学后三周内提交的本学期工作计划中注明,且要注明活动时间、内容及形式等。
第七条 学生举办的各种大型课外活动在开展前一个月必须提交申请报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其中申请报告中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第八条 经批准的课外活动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并要做好宣传工作;活动结束后,举办活动的负责人必须向主管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九条 学生举行的各种课外活动要有严密的组织、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学生在活动中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由于违反纪律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违反者本人承担。
第十条 学生开展校际间课外活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部门同意,经校团委、校学生会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 校、院团组织具体负责学生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项课外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公平原则,学生举办课外活动的海报、广告、公告等应当署名。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课外活动可申请活动经费,但必须报主管机关同意,由有关领导批准。活动若需预支经费,可将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的申请报告交财务处工作人员后借款;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借款人需拿正式发票如数报账;报销凭据必须用正式的发票,不得使用收据、货票或另用纸条私自填写,报销凭据要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学生组织的课外活动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举办课外活动可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金、奖品等。 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活动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学校在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时予以优先考虑,各院系在学年、学期综合测评时予以酌情加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开展课外活动或在活动中严重违反规定,主管单位可以对活动组织者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