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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延边大学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及实施办法
2013年11月03日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团的组织生活
第五章 两册两簿制度
第六章 团员组织关系的接收与转出
第七章 团员民主评议与团籍注册
第八章 发展团员与离团、退团、脱团
第九章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第十章 团员组织档案管理
第十一章 团校和团干部管理
第十二章 团内的奖励和处分
第十三章 团的经费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我校共青团组织担负着带领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配合学校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用党的基本路线凝聚青年,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人才,并向党组织输送优秀团员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 为了加强我校团的组织建设,把团的组织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轨道,保证团的日常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基层团组织全面活跃地开展工作,根据团章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自团的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共青团延边大学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团的委员会对团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视情况召开。
第五条 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设立由全委会选举产生的共青团延边大学常务委员会,代全委会行使职权。
第六条 学院(学部)设置团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分团委),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团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三年。分团委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同时受校团委领导。
第七条 团员在五十人以上的专业(系),可以建立总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总支部。
第八条 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学生班级要建立团支部。
第九条 各单位青年教工中有团员三人以上的,应建立直属团支部,各单位青年教工团支部受所属分团委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对全校青年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一)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二)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通过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有针对性地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充分调动青年学生、青年教职工学习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 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切实做到团结青年、教育青年、服务青年,为学校的发展做贡献。
(一)发挥团组织优势,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二)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立和健全学生的课余文化活动阵地,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
(三)指导学校各类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四)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五)组织开展“三下乡”活动、青年志愿者“四进社区”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自愿服务西部活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六)创造条件,积极落实我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
(七)在青年师生中,大力开展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认真组织参加“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和科技作品竞赛等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一)加强团的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二)加强团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培养吸收先进青年加入团组织,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推荐优秀青年团员加入党组织。
(四)加强团组织的学风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团情调研制度。
(五)认真做好团校工作,建设标准化青年文化阵地,形成长期性的教育、服务实践基地。
第十三条 向上级团组织和学校党政推荐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参加评优表彰。
第十四条 团组织要形成定期的工作汇报制度,确保党组织对团组织的正确领导。
第十五条 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章 团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团支部组织生活每月进行二次。
第十七条 团支部应通过团的组织生活,提高团员的思想觉悟,密切团员与团组织的联系,从而保证团组织政治上的先进性和组织上的严密性,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
第十八条 团支部要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团工作要求,精心设计适合学校青年特点的,既有利于身心健康,又促进学业和工作的、生动活泼的组织生活内容。如团课、民主生活会、各种形式的学习等。对团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团的基本理论教育、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道德风尚教育和共产主义人生观教育。
第十九条 团支部要组织好团员思想交流活动,了解广大团员的思想状况并接受团员的各种意见和合理建议,改进团支部工作。
第二十条 团支部要做好每次组织生活中团员参加情况统计,每半年向支部大会报告一次,同时向学院(学部)分团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要教育团员自觉过好组织生活。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团的组织生活,被认为其自行脱团。

第五章 “两册两簿”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两册两薄”(即团员青年花名册,团员档案册,团费收缴记录薄,团员活动记载薄)制度,是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实现团要管团的基础性工作,是开展好团的各类活动和提高团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团员青年花名册由学校团委统一印制,团支部将团员和非团员(非团员部分含党员在内)分两部分登记入册。“备注”栏填写团员入党时间或青年入团时间。
第二十四条 团员档案随团员组织关系转入后,由团支部负责填写和汇集材料,由学院(学部)分团委负责妥善保管,档案材料包括团员入团申请书、入团志愿书、团员思想汇报、奖惩情况、组织鉴定等。团员离校,团员档案随组织关系一并转出。
第二十五条 团费收缴记载薄用来记载团员交纳团费的金额和时间。团支部组织委员记载团员上交团费情况,学院(学部)分团委组织委员记载各支部上交团费情况,学校团委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收缴团费,并记载各学院(学部)分团委上交团费的情况。团费收缴记载薄由各填写人妥善保管,以备团员和上级团组织随时查阅。毕业班团支部在毕业前要及时交专业(系)团总支收存。
第二十六条 团员活动记载薄主要用来记载团支部的思想教育、自身建设、二课和社会实践、文体活动以及团员的好人好事等内容。活动记载薄要及时如实地记载团支部和团小组各项活动的内容、形式、效果、人员、地点、时间和小结性的看法。团支部要充分用好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活动记裁薄,以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每学期末交学院(学部)分团委保存。

第六章 团员组织关系的接收与转出
第二十七条 新生团员入校后,必须及时转入组织关系,待团籍得到确认后,方可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学生团员毕业离校时,由专业(系)团总支集中到学院(学部)分团委办理转出组织关系事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部)分团委统一接转新生团员组织关系;团总支负责对团员资格进行审查;团支部以审查后的情况为据,造团员花名册,团员花名册由学院(学部)分团委和专业(系)团总支各存留一份。
第二十九条 新来校的教工团员(含毕业留校的教工团员)在报到时直接到学院(学部)分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并由学院(学部)团委负责转到基层团支部。
第三十条 教工团员调动工作离校或外出学习超过半年须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其手续是,团员携团员证到学院(学部)分团委,在接转组织关系栏中加盖公章,并注明转出时间。
第三十一条 凡无入团志愿书者,不予办理转移团的组织关系的手续。

第七章 团员民主评议与团籍注册
第三十二条 团员评议,团籍注册是加强团员教育的重要形式,是提高团员素质,增强团的战斗力的积极措施,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抓出实效。
第三十三条 该项工作安排在每年的第二季度进行。
第三十四条 团员评议,团籍注册工作大体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学习提高,实践,教育,民主评议,表彰先进与组织处理,团藉注册。
第三十五条 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团员个人首先对照团章进行个人思想总结,做出自我评估,然后召开支部大会或团小组会,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作出对团员的综合评价。评价分优秀团员、合格团员,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和不合格团员四种。
第三十六条 团籍注册是在评议基础上进行的。对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团支部为他们办理注册手续,在团员证上注明。对经帮助能够合格的团员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间为三个月至半年。对不合格团员,不予注册,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进的,团组织予以除名直至开除团籍。

第八章 发展团员与离团、退团、脱团
第三十七条 团员发展是基层团组织的一项具体的经常性的工作,是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团组织,尤其是基层团支部,应该热情关心帮助青年,培养教育青年积极分子,当他们符合条件时,将他们吸收入团。
第三十八条 接收团员必须履行以下手续: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做介绍人;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专业(系)团总支委员会批准,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学院(学部)分团委公章,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三十九条 直属团支部发展新团员,要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同志的意见,经支部大会通过后,报学院(学部)分团委批准并备案。
第四十条 团员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四十一条 发展的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宣誓仪式可以由团支部组织,也可由学院(学部)、专业(系)团组织组织。在新团员的宣誓仪式上,凡过去未曾宣誓的团员,都要参加宣誓。
第四十二条 团员年满 28 周岁,如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办理离团手续是一琐细致而又经常性的工作,要采取严肃而慎重的态度。超龄团员向支部提出申请后,团支部或团总支应当找其本人谈话,肯定他在团内的进步和成绩,指出他今后的方向,并且听取他的批评和建议。离团时,由团支部在其团员证上予以注明,并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何因离团。同时通过专业(系)团总支或直属团支部报学院(学部)团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在组织劝说无效的前提下,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专业(系)团总支委员会或直属支部批准,并报学院(学部)分团委备案。

第九章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第四十五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推优”工作,按《延边大学“推优”工作的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章 团员组织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团的组织档案主要包括:团员入团志愿书、团员登记表、团支部工作手册、团员民主评议考核表、毕业生团员考核表、青年入团申请书、团内奖励、处分的有关材料、团干部考核登记表、工作计划、总结材料及上级发文、学校团委发文、群众来信等。
第四十七条 团员志愿书、毕业生团员考核表一律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团员等的入团志愿和考核表,统一交由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其它类型学生团员,有工作单位的,不要求把团员档案转来我校。但在我校入团的团员,其入团志愿书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转交本人工作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专科新生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和团员证均交到所在专业(系)团总支。凡未交齐的,专业(系)团总支应尽快与原单位联系补齐,并以团支部为单位填写团员登记表(应注明志愿书和团员证等材料是否齐全)由专业(系)团总支书记统一于当年内把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交学院(学部)分团委。
第四十九条 学院(学部)分团委要设立组织档案专柜,负责整理和保存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除入团志愿书以外的材料。学校团委负责保存校级以上团内奖励登记表,撤消团内职务以下处分备案材料以及留团察看以上处分审核材料。
第五十条 需要及时归入人事档案的有关材料,例如各单位收到转入的入团志愿书、团内奖励和处分决定,要及时经学院(学部)团委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十一条 团员离开本单位时,其团组织档案需要转递的部分应及时转递。
第五十二条 学院(学部)分团委每年三月二十日前、九月二十日前向学校团委上报团员统计、变动情况。团员统计中应包括仍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数。
第五十三条 团的组织档案要及时清理。

第十一章 团校和团干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开办团校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教育是团的组织工作中一项有效的措施。各级团组织要充分认识团校的意义,高度重视团校的作用并努力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团委可根据团员的实际思想情况适时地开办团校,学院(学部)分团委可作为团校分校单独组织教学,要采取措施确保团校的效果,各专职团干要带头授课。
第五十六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各级团的组织既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又要加强团干部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 对团总支、团支部干部的培训,主要由院(部)级团组织负责,对院(部)级团干部的培训,主要由学校团委负责。团干培训工作应形成制度。通过培训,使团干努力做到“政治上要坚强,学习上要刻苦,工作上要勤奋,作风上要扎实,品质上要高尚”,真正成为团员青年的榜样和模范地履行团员义务的表率。
第五十八条 要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制度。对各单位的专职团干的考核主要由学校团委负责,对学生团干的考核主要由学院(学部)分团委负责。
第五十九条 考核要实事求是,要广泛听取团员群众和党组织的意见,争取做到客观、全面、公正。在考核的基础上,团组织要主动向党委和团委推荐下级或同级团组织负责人人选,对团干部的调整提出建议。
第十二章 团内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十条 对在学习和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共青团员和基层团组织,团内给予奖励。团内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团委每年召开一次团内表彰大会,对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先进基层团支部进行表彰。
第六十二条 对在专业学习、学生工作、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以及为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的团员青年,各级团组织随时都可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犯了错误的团员,团内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团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藉。
第六十四条 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学部)分团委批准,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六十五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向,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第六十六条 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由支部大会讨论,学院(学部)分团委审核,报学校团委批准。
第六十七条 团组织讨论和决定给团员处分,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除特殊情况外应吸收受处分者本人参加有关会议,允许进行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在通过处分的决定后,应当把书面处分决定给受处分者本人看,并签署意见,然后报上级团组织,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特殊情况下,学校团委可直接作出对犯错误团员的处分决定。

第十三章 团的经费
第六十八条 团的经费来源与管理
(一)学校行政拨款。学校按照35岁以下的青年数,由学校拨给团组织活动专项经费。
(二)团员缴纳团费的留用部分。
(三)团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通过合理形式取得的报酬。
(四)大中型活动器材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参加和组织省级或国家级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费用,由团组织提出申请,学校行政拨给专款。
第六十九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团的活动经费一定要用于开展团的活动。团组织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
(二)校、院(部)团委经费分别自行管理,严格审批制度,计划管理,节约开支。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延边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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