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条例,作为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博士研究生教育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具体的要求为: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实事求是、不断追求新知、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组织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有关学科或专门技术领域作出创造性成果。
(三)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外文资料,具有撰写学术论文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四)有健康的体魄。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三条 脱产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
第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延长年限,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二年。没有提出延期报告或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博士论文工作者,均按结业处理。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年。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位论文的需要和个人的特点来选择学习相关的课程。在拓宽基础、加深专业、掌握前沿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一般采取以导师为主的集体指导的方式。对每个博士研究生都要成立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的成员由导师提名,报研究生院备案。指导小组的成员一般应由至少2名(含导师)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导师要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博士研究生的基础和特长,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可在规定期限内与论文工作穿插进行,但最迟要在论文定稿前获得全部学分。
第九条 导师应积极安排和帮助博士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了解国内外学术动态,开阔科学视野,活跃学术思想,掌握学科前沿。
第十条 导师和指导小组要关心博士研究生的全面成长,重视对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严格要求,严谨治学,培养博士研究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努力为博士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各学科、专业应积极举办学术研讨会或学术报告会,为博士研究生创造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第五章 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培养研究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组织教学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所属学科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中应明确列出本学科可以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及本学科对研究生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通过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培养方案在一定时期内应相对稳定。
第六章 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要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组织导师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开题报告、学术活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等做出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 培养计划应由各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存档。
第七章 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应修满20学分,其中公共课为5学分,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任选课为15学分。
第十八条 博士生课程设置必须体现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这一要求,适应现代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倡按一级学科设置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应包括: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应以课堂学习为主,辅以自学马克思主义的有关原著。对博士研究生开设“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课程。总学时为36学时,2学分,授课学期为第一学期。结业成绩中平时成绩不超过30%,考试方法由学科主任确定。
(二)外国语
博士外语开设一个学期,96学时,3学分。外语结业(期末)成绩中平时成绩不超过30%,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
(三)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各专业制订培养方案时,应认真研究确定若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博士研究生和导师从中选择,每门课程的学时一般应不超过48学时。每个博士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对课程学习的要求,结合专业及研究方向的需要,至少从中选学2—3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各专业应推荐列出1—2门选修课,供博士研究生选学。考试方法由学科主任确定。
第八章 开题报告
第二十条 为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学术调研,尽早确定论文选题范围,最迟应于第三学期初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应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公开进行。开题报告的原始材料由各培养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前,应完成一定量的专业文献阅读,文献阅读量的具体要求及专业文献中外文文献所占具体比例根据学科特点由各学院提出具体要求。
第九章 学术活动(阶段性成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至少2次以上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公开举行的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不包括开题报告)。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开题报告后,在论文工作期间结合论文工作至少公开举行1次论文阶段性成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以延边大学名义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要求详见《延边大学关于申请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否则不允许答辩。各学院要积极为博士研究生完成这一环节创造条件,并认真制定考核办法,做好考核和成绩存档工作。
第十章 论文中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博士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各培养单位要统一组织对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按《博士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检查考核表》所要求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保存在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将组织人员随机抽查。
第二十五条 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给予警告,并对其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条例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